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文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債務人許文彬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均不得為處分、移轉、出租、出借或設定他項權利等行為。其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之機會,自有限制債務人處分其所有財產之必要。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本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0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名間鄉│ 吳厝 ││350│建│121.74│全部││├───┼────┴───┴───┴──────┴─┴─────┴─────┤││備考││├─┼───┼────┬───┬───┬──────┬─┬─────┬─────┤│2│南投縣│名間鄉│吳厝││351│線│10.16│全部││├───┼────┴───┴───┴──────┴─┴─────┴─────┤││備考││├─┼───┼────┬───┬───┬──────┬─┬─────┬─────┤│3│南投縣│名間鄉│吳厝││352│線│18.13│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19│南投縣名間鄉吳│住商用│一層:65.79││全部││││厝段350、352地│、鋼筋│二層:83.70││││││號│混凝土│三層:83.70││││││--------------│造、00│騎樓:13.93││││││南投縣名間鄉彰│3層│合計:247.12││││││南路132號││││││├───┼───────┴───┴───────────┴─────┴───┤││備考││├─┼───┼───────┬───┬───────────┬─────┬───┤│2│119-1│南投縣名間鄉吳│店舖、│一層:47.64││全部││││厝段350、352地│住宅用│二層:45.65││││││號│、鐵架│三層:45.65││││││--------------│造、00│四層:127.36││││││南投縣名間鄉彰│4層、│合計:266.3││││││南路132號│加強磚││││││││造│││││├───┼───────┴───┴───────────┴─────┴───┤││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附表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0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名間鄉│虎子坑││527│田│3430.75│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2│南投縣名間鄉虎│農舍、│一層地面層:317.42││全部││││子坑段527地號│RC鋼架│合計:317.42││││││--------------│造、00│││││││虎坑巷45之6號│1層│││││├───┼───────┴───┴───────────┴─────┴───┤││備考││├─┼───┼───────┬───┬───────────┬─────┬───┤│2│12-2│南投縣名間鄉虎│002層│一層:1606.8││全部││││子坑段527地號│、加強│二層:1133.81││││││--------------│磚造、│合計:2740.61││││││虎坑巷45之6號│鋼骨鐵││││││││架造、││││││││住宅、││││││││工廠用│││││├───┼───────┴───┴───────────┴─────┴───┤││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部分佔用同段52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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