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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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及11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同上代理人 王卿安 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祥文 、 費建忠 、 吳定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費建忠」或「 費建中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