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表帳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黃重義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 湯廷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表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交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下稱原告管理會)之捐助章程,對於董事之消極資格、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有關代行職務等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故原告管理會之董事 陳富雄 、 李欣芳 、 陳炳復 及黃重義乃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以董事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為變更章程之必要處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准予變更部分章程確定。再者,被告曾於民國64年間犯罪遭判刑2年9月確定,依原告管理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14條第1款、第2款規定:「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百齡管理會董事長」及臺中市政府97年10月2日函:「現任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有前項情事者,應予解除其職務。」因此被告已當然解任而非原告管理會之董事長。另臺中市政府以99年7月15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撤銷原告管理會之法人設立許可後,原告管理會依民法規定,隨即進入清算程序,並於99年9月25日召開董事會,選任陳富雄為清算人,呈報臺中市政府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又於101年9月21日變更清算人為黃重義,亦經本院於101年10月16日准予備查。是現由黃重義擔任原告管理會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管理會前曾於97年10月14日,由當時之董事長即被告湯廷沐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過程被告未依議事規則進行開會,並阻擋議程之進行,討論至撤換董事長議案時,被告違反議事規則逕自宣布散會,惟當時尚有7名董事中之
5名董事在場,乃按議事規則繼續討論且議決由陳富雄擔任董事長,此有會議簽到簿、當日會議紀錄可證。因被告偽造不實會議紀錄並陳報予臺中市政府,以致當日完整正確會議紀錄未被受理備查而未變更登記董事長之姓名,惟依73年6月2日司法院(73)秘台廳(一)字第00368號函釋,法人變更事項之登記僅係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陳富雄依法已成為原告管理會之董事長,被告則因改選而非董事長。此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認定:「陳富雄既經臨時董事會選為董事長,被告(即臺中市政府)雖不予受理備查,因備查僅屬觀念通知,並不影響陳富雄已為百齡管理會董事長之事實。則陳富雄自97年10月14日起即為百齡管理會董事長,自得合法代表百齡管理會,提起訴願及本件訴訟。」另依前省政府民政廳74年3月6日第9417號函,陳富雄自被選任生效日起即可執行原告管理會董事長職務,即便在辦理移交前亦得執行之。是以,被告自已非原告管理會之董事長。
(三)被告於擔任原告管理會之董事長期間,不斷違反董事會決議,不但私下更換銀行存簿戶名及印鑑章,可能涉及不法行為,原告管理會於99年7月8日發文通知被告因有應予解除職務之事由,依規定已不具董事長職務,請其儘速辦理職務交接暨資料移交事宜,而於原告管理會之清算人陳富雄就任後之100年1月12日再以存證信函及100年8月18日函文要求被告應將所保管之各項會務、帳冊、客戶資料、所有銀行存摺暨印章及印鑑章等物件繳回原告收執,被告迄未返還物件,致清算工作無法進行;且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社會局分別要求原告按規定陳報納骨堂塔管理費專戶存款、支用情形及97年起至99年度之決算報告等,然皆因前述資料欠缺而無法報請備查,對於清算事務之進行影響至鉅,因被告拒不將如附件所示保管之物返還原告管理會,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並聲明:判決如主文。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管理會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97年10月14原告管理會之臨時董事會議-會議提案、97年10月14日被告湯廷沐為主席而 陳信一 為紀錄所製作之原告管理會會議紀錄、同日陳炳復擔任主席及 吳瑞堯 擔任記錄所製作之原告管理會會議記錄、同日原告管理會第11屆臨時董事會會議簽到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原告管理會變更部分章程之裁定(內含本院98年度法字第13號裁定、98年度抗字第21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非抗字第165號裁定及其所附之新舊章程對照表)、被告湯廷沐前案紀錄表、臺中市政府99年7月15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本院彥非參100司司215字第76910號函、本院彥非參101司聲1551字第110900號函、原告管理會99年7月8日財百福字第000000000號函、臺中向上郵局000158號存證信函、原告管理會100年8月18日財百福字第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5月7日中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1年5月25日中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6月12日中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定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揭諸前開法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管理會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應視同自認。
二、按法人於法律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26條、第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法人須待事實上清算完結,其法人格始歸消滅。原告管理會於97年10月14日之臨時董事會合法改選董事長為陳富雄,則被告於陳富雄當選同時當然喪失原告管理會之董事長資格,此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認定。其後,原告管理會因將承租之國有土地售予第三人以獲取利益,違反「臺中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宗教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暫行要點」第10條規定:「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五)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七)其他違反法定規定事項。」,遭臺中市政府於99年7月15日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依民法第34條撤銷設立許可,依法應隨即進入清算程序,原告管理會並於99年9月25日聲報陳富雄為原告之清算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備查後,又於101年
9月28日聲請變更清算人為黃重義,亦經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51號裁定准予備查乙節,除經原告管理會主張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變更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是原告管理會雖已進入清算程序,依前述民法第26條、第40條第
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其法人格仍屬存續,須由其清算人代表執行清算事務並職掌原告管理會之相關印鑑及財務報表帳冊等以便清算程序之進行。而本件原告管理會現任清算人為黃重義,並非被告湯廷沐,被告自無從以清算人即原告管理會之法定代理人地位占有、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是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屬無合法權源而占有。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管理會主張被告已非其法定代理人,無權占有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原告管理會本於所有權人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瓊文附表:
┌───────────────────────────────┐│名稱│├───────────────────────────────┤│一、「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管理會」印章參枚。│├───────────────────────────────┤│二、下述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一)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二)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三、民國90年-99年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一)總分類帳││(二)日記簿││(三)轉帳傳票││(四)各項支出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等)││(五)薪資扣繳憑單││(六)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根聯││(七)二聯式統一發票存根聯│├───────────────────────────────┤│四、民國90年-99年度報稅資料││(一)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總表││(二)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三)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四)平衡表││(五)餘絀處理分析表││(六)銷售貨物或勞務-其他費用或損失明細表││(七)各類給付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九)營業稅繳款書││(十)資產負債表││(十一)損益表││(十二)財產目錄││(十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回執聯││(十四)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十五)薪資印領清冊│├───────────────────────────────┤│五、民國90年-99年會務資料││(一)所有收文正本、發文副本││(二)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會議簽到簿││(三)預算表、業務計畫書及結(決)算書│├───────────────────────────────┤│六、客戶明細資料││(一)收件明細表││(二)第一花園公墓各喪葬設施使用權憑證及墓基使用證明書存根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