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92號
聲請人 王瑋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威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92號
聲請人 王瑋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威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