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雅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利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WEILISCO.,LTD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美金伍拾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伍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