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美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訴人即被告 柯朝仁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蓮、柯朝仁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美蓮、柯朝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