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俊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銘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02.18│100.03.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617號│字第1112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0│100年度上訴字第│││審││號│1889號│││├────┼─────────┼─────────┼─────────┤││判決日期│100.07.18│100.11.0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0│100年度上訴字第│││││號│1889號│││├────┼─────────┼─────────┼─────────┤││判決確定│100.08.08│100.12.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74號│字第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