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訴訟代理人 范祐瑄 相對人 林素焄 相對人 許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破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2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0元,復經函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對人2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共計809,859元,是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為830,21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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