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佳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onyEricsson」商標之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佳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50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101年1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手機1隻係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0507號緩起訴處分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等在卷可稽,足證扣案物應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