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許惠民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
蔡千卉 律師被告 阮玉芳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09號),其中被告被訴如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9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至43所示相姦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15頁);另本院固就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9日下午
4時47分至同日晚上6時50分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簡愛汽車旅館」房內與 陳汶彬 相姦部分判決有罪,然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