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明叡 債務人 張冬免 (原名: 陸張冬 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