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736號債權人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代理人 林梅花 債務人 張安清 債務人 黃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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