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36號聲請人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淳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大鵬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137,216元│ER0000000│105年4月30日│││公司張再發│限公司北門分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