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呂唯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呂唯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呂唯正於102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2年11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43,36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3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94│建│9252.00│100000分之209│└──┴───┴────┴───┴──┴─┴────┴───────┘┌────────────────────────────────────┐│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3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4│臺南市東區仁│臺南市東│14層樓房│87│87│平│鋼筋│10│平│全│││03│東街25號○○○區○○段│鋼筋混凝│.2│.2│方│混凝│.3│方│││││之6│894地號│土構造│9│9│公│土構│3│公││││││││││尺│造││尺│部│├──┴─┴──────┴────┴────┴─┴─┴─┴──┴─┴─┴─┤│共有部分:仁和段36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0││(含停車位編號15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4)││共有部分:仁和段36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5││共有部分:仁和段36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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