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2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美戀 相對人 陳識煌
陳識輝 陳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陳識売 」之記載及理由欄第2項第1行「陳識売」,應更正為「陳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