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他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67號相對人即原告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相對人即原告A對相對人即被告C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告A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A對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C提起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3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107年度親字第16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是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其自行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由原告負擔,是以,本件原告A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
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