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 黃靖傑 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慧娟 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411,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