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 釋澈定薛華中 被告 釋淨明劉英治 原告與被告釋淨明即劉英治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回復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撤銷公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