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9號原告 李承哲 法定代理人 李文得
尹育紅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浩翔陳義守沈敬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92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6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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