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月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德
郭奕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