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8號原告 張顯彰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4,780元【計算式:{澳幣11,000元×31.100(訴訟繫屬日民國100年12月6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31.100)}+3,292,680=3,634,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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