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李肅椊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被告 鄭進貴
何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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