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曾妙如債務人 江浩宇 即金鑽開鎖刻印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30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2月4日止,按債權人新台幣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66%(目前為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新台幣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3%(目前為年息4.46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本金自到期日(即111年10月7日)起,利息自繳息日(即112年1月2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目前為年息3.125%)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目前為年息3.1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