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8號聲請人 邱宏達 相對人 邱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邱宏昌(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邱宏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邱宏昌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邱宏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宏達係相對人邱宏昌之二哥,相對人自出生時因發高燒致影響其智力,而領有殘障手冊,且因其弱智,而發生多次被拐騙情事,近來更被拐騙辦理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臺灣之星等多支門號,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協助處理,經書信電話多次多家往返說明處理,耗費甚多精神壓力及時間損耗;是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又經兄弟間舉派聲請人為代表提出本件聲請,以杜絕相關情事發生,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聲請人之教職員退休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合解書、緊急通知函、法務通知函各1件、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異動申請書2件、臺灣之星拆機通知書3件(以上均影本),及親屬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件、同意書2件及戶籍謄本9件為證。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醫師 朱哲 生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能正確回答其年齡、住處、聲請人為其兄長,及知悉現任總統暨總統候選人為何人,且能正確計算2位數及3位數加減法,亦自承確有朋友帶其申辦多支手機門號,但申辦後未曾拿到手機,且不明瞭手機之sim卡為何物;而經該院鑑定結果認為:「㈠個人生活史及精神病史: 邱員 (即相對人)為單身男性,根據邱員哥哥及本院病歷紀錄,患者病前個性內向,過去病史為糖尿病,曾在本院精神科門診就診,診斷為智能不足,學歷國中肄業,服兵役兩年,當兵期間狀況不斷,常被欺負,退伍後從事的工作多為短期,都因為工作持續力不佳而沒繼續,經濟皆由兄弟每個月給錢來幫忙,因為患者智能偏低,判斷力差,常跟不熟識的人表示自己有多少錢,患者多次被騙錢,去年做資源回收的時候被朋友騙,利用患者當人頭辦理許多手機門號,也因此家人不敢讓病患再去資源回收,也禁止患者騎車(騎車會因為看美女而撞到別人),患者近1年多在廟宇當志工,除判斷力及智能偏低外,情緒控管較差,會因為受不了家人的責備而發狂摔東西,但尚無自殺及傷人的行為。㈡檢查結果:⒈精神狀態及身體檢查:邱員意識清楚,身材略瘦,頭髮斑白,面部表情較為平板,情緒平穩,穿著合宜,回答可以切題,但內容較為貧乏,可配合會談,無靜坐不能的情形,思考部分,否認目前有被害想法妄想等症狀,也否認有幻聽。⒉心理衡鑑:⑴行為觀察與晤談:邱員為52歲男性,使用國、台語,表達可切題,內容貧乏,國中畢業,課業成績不佳,未婚,在家排行老三,有2兄2弟,父母與么弟已逝,目前與么弟媳一家同住,無工作,在廟裡當志工。經友人帶領辦理手機與門號10餘支,但本人未使用,造成許多費用無法繳交。會騎車,但無駕照。曾服役兩年,表示曾有過類似AH的經驗。測驗時,態度配合。⑵心理測驗: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個案的語文智商為70(67至75,90%信賴區間),作業智商為69(65至77,90%信賴區間),總智商為68(65至72,90%信賴區間),和同年齡的人相比,若根據標準化測量所得全量表智商來判斷,其目前的表現是在非常低的智能程度範圍(輕度智能不足)。⑶結論:邱員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未達顯著的差異水準,在工作記憶能力不足、反應速度遲緩,整體的認知功能有不足的情形,影響其訊息接受和判斷能力。㈢鑑定結果:邱員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因精神狀態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此有該院104年11月27日中總埔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綜上精神鑑定結果及相對人接受本院訊問之情狀,本院認為相對人之精神狀態,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未婚、無子女,父母俱歿,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二哥,兩人關係親密,又聲請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身心狀況亦甚為瞭解,且其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碩士畢業,並於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擔任教師退休,應有相當之智識能力足以勝任該職,又受輔助宣告人本人亦陳明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之輔助人,另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兄 邱宏銘 、弟 邱宏德 亦均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等情;堪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邱宏達為受輔助宣告人邱宏昌之輔助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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