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簡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聖泱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不足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