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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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70,208元(計算式:10,791,345+1,743,340+823,099+3,212,424=16,570,20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904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57,40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