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將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將宏 被告 陳家苓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鈺珍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