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松柏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被告 高智修 上列被告高智修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