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閤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淑娟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南市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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