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六年度繼字第三一一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國正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東院義105司執地字第9362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106年12月28日東院 義家圓 106年度繼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公告(公告事項:
陳報遺冊清冊)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繼字第31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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