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肇偉(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肇偉(歿於民國107年9月24日)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月11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8號為駁回之處分而確定;而本案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2363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固認受刑人前經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請檢驗後,結果係第一級毒品,因而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然本院核閱聲請人所檢附之全部卷宗(花蓮縣○○○○里00000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630768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3號偵查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0號偵查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1號偵查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偵查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緩字第40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緩護療字第15號觀護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緩護命字第359號觀護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437號執行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25號執行卷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一般卷宗),均未有何聲請意旨所指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證據資料存在,受刑人反係於106年6月19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13號、第18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月11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862號為駁回之處分而確定,另於該案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
0.384公克、0.101公克),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06年度毒偵字第113號、第180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處分書(106年度上職議字第862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6至19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0號偵查卷宗第34頁、第31至32頁、第39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一般卷宗第9頁)存卷可考,要與聲請意旨所指迥然有別;從而,聲請人首開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顯有事證不符之重大瑕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