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輝瑞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更名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台東市○○段六九一之五地號建六十八平方公尺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市○○街○○○巷○○號(舊門牌號碼為中華二街四號)基層四五點二三公尺,二層四八點六○平方公尺,共計九三點八三平方公尺建物所有人名義變更為原告。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五十六年間結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原告原係台東縣海端國中教師,於六十四年間退休,翌年以退休金積蓄購買如聲明所示土地及建物,並以配偶即被告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系爭房地屬於原告所有,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原告得逕行請求被告將該房地名義變更為原告。
(二)其餘詳如附件辯論意旨狀繕本所示。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電費收據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各乙件、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二十紙。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被告以其多年從事布料買賣及縫紉所得積蓄購買系爭房地,並繳納貸款本息,該房地自屬被告所有。
(二)六十七年間因原告罹有精神疾病,被告為使二女受正常教育及過正常生活,乃攜女出外謀生,並將系爭房地及家俱留供被告使用,為顧念情分使原告得安度晚年,乃二十餘年來未將該房地售予他人。然原告曾多次投書教育部等機構,造成被告及二女甚多困擾。
(三)原告於六十四年間退休前即已購買同縣○○鄉○○村○○鄰○○路西巷十八之一號房屋,彼時已無何積蓄。且其退休時含退還宿舍之補償金,雖共領得約二十六萬元,退休後原告已無謀生能力,全賴該款項為生,原告並無購買系爭房地及繳納貸款本息之資力。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三紙、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件、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及代收國民住宅貸款還款利息收據各二冊,並請求向台東縣海端國中調取原告退休相關資料。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五十六年間結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原告於六十四年間退休後以退休金積蓄購買如聲明所示土地及建物,並以配偶即被告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系爭房地屬於原告所有,爰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該房地名義變更為原告。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係被告以其多年積蓄購買,並繳納貸款本息,該房地屬被告所有,且原告退休前已另購屋,彼時無何積蓄,其退休時雖共領得約二十六萬元,退休後全賴該款項為生,原告並無購買系爭房地及繳納貸款本息之資力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購入系爭房屋,價金約四十三萬元,系爭房地係以被告名義登記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電費收據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各乙件、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二十紙為證。惟查,系爭房地係以被告名義向台灣土地銀行台東分行辦理貸款,業有該銀行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及代收國民住宅貸款還款利息收據二冊在卷可稽,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國民住宅,被告並無申貸資格云云,即與事實有間,已難採信。又系爭房地之貸款係在台東辦理,現仍由原告住居,該房地貸款繳款及聯繫資料,自仍以原告住處為中心,且兩造係夫妻關係,被告嗣又離家,有關該房地使用管理之相關資料,自然為原告所支配管理,從而,自不得僅以被告所提前述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二十紙等件,即遽論為原告所有。再系爭房地約以四十三萬元購入乙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於六十四年間退休時所領得之退休金為二十萬九百七十四元,有卷復原告退休資料乙件可按,縱另有搬遷補償金約二萬元,總金額與購屋款仍有差距。且原告於六十三學年度之病假超過四週以上,有考績考核表乙件在卷足考,足認原告之身體未臻健康,難認其資力良好,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係伊出資購買云云,尚難盡信。況查,系爭房地係被告所有,其辦理前開貸款分期繳納每月貸款本息,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三紙、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件、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及代收國民住宅貸款還款利息收據各二冊在卷足憑,被告前開抗辯,堪信為真實。準此,原告之主張核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基礎無影響,無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台灣台東地方院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麗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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