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七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捌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貳仟捌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乙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