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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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四八號),聲請提起抗告,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陳宗鎮法官孫增同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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