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高雅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壹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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