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顯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少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自民國106年8月15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