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5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又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