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濬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賴濬承於民國105年3月6日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附近迴轉到對向車道往中山路二段方向時,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適 蘇麗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至該處,閃避不及,致其機車頭與賴濬承前車頭碰撞,蘇麗文因而膝部擦傷,因認賴濬承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蘇麗文提告賴濬承,公訴意旨認賴濬承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蘇麗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