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臻停(原名朱妤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臻停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