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3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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