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告 林瑪燕
張淑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被告豐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春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