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林奉玄 被告 李敬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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