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 詹凱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雖有登載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其未依公示催告裁定所示之內容刊載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專業全民英檢出版股│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0年6月30日│4,200元│AX0000000││││份有限公司│華分行│││││└──┴─────────┴─────────┴───────────┴────────┴────────┴──┘(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