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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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雨儒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77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雷雨儒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雷雨儒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下稱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愷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注射製劑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28不詳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優勝美地汽車旅館」,無償提供其所有之粉末狀愷他命毒品予 李宜蓁 施用。
二、證據:㈠證人李宜蓁、 曾家俊 之證述。
㈡被告雷雨儒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