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童睿明 即被告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童寶麟 李采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陳膾黃尹瑩 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6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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