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被告 謝祖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
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528元(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