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俞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俞辰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43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