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建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秀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秀雯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關係及提出互助會款項收付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2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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