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