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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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信 相對人 吳翰昇 債務人 詹東霖李月菁 之繼承人
詹乙齡 即李月菁之繼承人 吳莟笑吳綉花 之繼承人 石吳阿乖 即吳綉花之繼承人曾 吳敏玉 即吳綉花之繼承人 吳景福 即吳綉花之繼承人 吳福仁 即吳綉花之繼承人 吳阿蘭 即吳綉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抵押權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之資產及負
債,於民國94年12月23日起由「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相關規定概括承受,嗣「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日金管銀㈥字第0946001111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31日金管銀㈥字第09600384520號函各1紙在卷可憑。
㈡第三人吳綉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李月
菁、吳綉花對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2月9日起至123年2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李月菁邀同第三人吳綉花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2
月10日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李月菁僅繳款至108年2月1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清償,尚欠本金共484,967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李月菁於94年5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詹東霖、詹乙齡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另第三人吳綉花於98年10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吳莟笑、石吳阿乖、 曾吳敏玉 、吳景福、吳福仁、吳阿蘭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及第⑷款「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8年9月23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翰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戶放款查詢單、催告通知函、催收記錄、被繼承人李月菁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綉花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拋棄繼承查覆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吳翰昇及債務人詹東霖、詹乙齡、吳莟笑、石吳阿乖、曾吳敏玉、吳景福、吳福仁、吳阿蘭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吳翰昇及債務人詹東霖、詹乙齡、吳莟笑、石吳阿乖、曾吳敏玉、吳景福、吳福仁、吳阿蘭,有送達證書9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相對人吳翰昇及債務人詹東霖、詹乙齡、吳莟笑、石吳阿乖、曾吳敏玉、吳景福、吳福仁、吳阿蘭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029│36.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20│臺南市北區裕│臺南市北│5層樓房│21│21│21│21│21│23│13│平│鋼筋│16│平│全部│││78│民街9○號○區○○段│鋼筋混凝│.5│.7│.7│.7│.7│.3│2.│方│混凝│.9│方││││││1029地號│土造│8│8│8│8│8│2│02│公│土造│9│公│││││││││││││││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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